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91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37号
调解终结时间:2012年5月2日
2011年10月24日,陈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沿玉龙路行驶至白龙路口时车头与冯某身体发生碰撞,致使冯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光明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入深圳健安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68天。医嘱:全休3个月,出院后陪护1人,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10个月左右取内固定物需要费用10000元。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冯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事故发生后,冯某委托我所周律师代理处理事故的相关事宜。为了维护冯某的合法权益,我方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陈某(肇事车辆驾驶人)、吴某(肇事车辆所有人)、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连带赔偿冯某以下损失:
一、后续治疗费10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
三、护理费15273.33元;
四、营养费2000元;
五、误工费16853.33元;
六、交通费2000元;
七、鉴定费700元;
八、残疾赔偿金130626.54元;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00853.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如下:
一、 xx保险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前支付冯某180000元;
二、 冯某放弃对陈某、吴某的诉讼请求;
三、 xx保险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冯某与陈某、吴某、xx保险公司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纠纷,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本案的受理费2156元已由冯某预交,此款退回冯某1078元,余款由冯某自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后生效。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使冯某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