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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0伤残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6-10-25 11:04:45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674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272号

      判决时间:2012年7月16日


      本次事故发生于2011年10月16日,当天,林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至坪山深汕路健丰医院路段的时候,由于未确保安全驾驶,该车车头与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被送往深圳健丰医院治疗,第二天转院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根据原告的病历本,原告住院治疗25天,医嘱原告在门诊换药,复原身体过程中需加强营养。后经过鉴定,原告在事故中受伤致使伤残等级为10级,还需后续治疗费7000元。

      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原告,吴某,男,未成年事故受害人,事故同等责任人。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男,原告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成年人,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刘律师,男。

      被告:

      被告一:林某,男,成年人,肇事车辆驾驶人,事故同等责任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的车主。

      被告三:中国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

      原告诉求的赔偿数额: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刘律师协助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我方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方遂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及依据法律应获得的赔偿53968.54元。

      一审法院的依法判决:

      被告提出了许多抗辩理由,在刘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仅采取了对方的部分意见。经过双方的辩论,法院查明,并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数额及原告应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的赔偿数额,确认原告应得的赔偿款为43895.54元。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原告吴某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43895.54元,该数额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由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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