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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士吴某九级伤残赔偿案 2015-11-04 10:28:51
法院案件编号:(2008)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563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344号
判决时间:2010年04月27日。


      原告:吴某(事故受害人)。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廖锋律师。

     被告:贺某(肇事车辆驾驶人及主人)、×××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一、案由

     2008年6月5日,原告吴某步行至南头街南头街道办时,与被告贺某驾驶的粤B\5R673号桥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吴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吴某被送往深圳市南山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8年6月26日出院。2008年9月1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吴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2008年6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贺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粤B\5R673号车的保险人,现被告×××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被告贺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吴某进行赔偿,特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1、被告贺某、被告×××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吴某鉴定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013.5元。

     2、被告贺某、被告×××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三、法院查明

     1、事情发生的时间和责任认定情况属实。

     2、原告、被告主体资格适合,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在保险期内。

     3、具体费用如下:

     (1)鉴定费500元,被告无争议

     (2)医疗费64.5元,被告无争议。

     (3)后续治疗费5000元,被告无争议。

     (4)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被告无争议。

     (5)护理费1050元,50元/人/天×1人×21天=1050元,被告无争议。

     (6)误工费5326元,1700元/30天×94天=5326元。被告无争议

     (7)残疾赔偿金22496元,5624元/年×20年×20%=22496元。被告无争议。

     (8)被抚养费人生活费15127元,被告无争议。

     (9)交通费1000元,被告无争议。

     (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原告吴某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以上共计71013.5元。

     四、案件判决

     以上事情都属实,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人民币71013.5元。本案件受理诉讼费用人民币1000元(原告吴某已预交),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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