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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员工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 2016-10-26 10:30:56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0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粤晖民交字第0723号

      判决时间:2009年4月28日


      韦某系一小客车司机,平日里以载客为生。2008年8月6日,当其如平常一样行驶至丹平路金鹏物流路口的时候,与突然行驶至该路口的曹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韦某及其车上的乘客魏某、夏某、杨某受伤。

      2008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勘察之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明确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曹某承担全部的责任。

      深圳市xx物流公司肇事车辆的车主,中国xx保险公司系该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在韦某受伤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只有中国xx保险公司垫付了韦某的部分医疗费,至今他们及曹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对韦某进行赔偿。韦某不得已委托我所谢律师行使诉权,将曹某及车主、保险人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共4213元。

      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被告深圳市xx物流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并强调其已投交强险,具体赔偿认同保险公司的意见。保险公司认为其已经为韦某垫付了医疗费及财产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扣除,并且还有案外人受伤起诉,要求法院综合考虑。

      福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由中国xx保险公司赔偿韦某人民币1639.78元,被告深圳市xx物流公司赔偿韦某1297.27元,原告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至此一审审理结束,原告韦某表示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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