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21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粤晖民交字第0053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2年11月7日
遭遇的交通事故:
2012年1月28日,骆律师乘坐深圳市xx公司从湖南永州市新田县发往深圳市的客运汽车,在连州市某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骆律师人身及财产损害。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天,骆律师被就近送往连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9天。医嘱:休1个月。
诉讼的提起:
事后,骆律师与深圳市xx公司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赔付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中国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连带赔偿损失共计11685.76元。
调解协议的达成:
案件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骆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xx保险公司赔偿骆律师2000元之后,双方就本次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就此终结,骆律师放弃对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的诉讼请求。
尽管骆律师在事故中所遭受的损害并不大,但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还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最终以调解方式获得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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