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伤害案件相比,伤残案件中,受害人可多主张伤残项目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原告):汪某。
车祸致害人(被告一):邹某。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险种: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
2015年3月15日05时10分,邹某驾驶车辆粤BXXXX号小轿车行驶至龙华油松路与工业路路口,车头左侧与行人汪某在斑马线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经过现场查勘,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邹某全部承担,汪某无责任。出院后,原告在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其伤势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汪某构成伤残10级。
(备注:住院期间,邹某为汪某付清了住院期间的所有护理费用。)
后,汪某委托国晖律师介入,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索赔共计人民币176843.51元。
案 件 结 果:
2015年9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973号判决: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汪某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000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89306.20元(农转城标准)。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汪某款33179.05元;
三、驳回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18元,由被告邹某承担1666元,余款由汪承担。
★国 晖 专 家 点 评:
本案受害人汪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主张深圳农转城标准赔偿,与农村标准赔偿相比,多拿到了几万元的赔偿金,成功索赔。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022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