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可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如果在深圳一起交通事故里有多辆车相撞或多人伤亡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又有什么规定吗?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此为您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及第29条的相关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是不一致的情况,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假如交通事故受害人选择向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此被侵权人向对侵权案件有此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来提起诉讼。
但是,在深圳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里有多辆机动车或多人伤亡,是不是每个原告在选择人民法院来起诉时,都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任选其一进行起诉呢?
根据《深圳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深中法发[2014]3号)第27条的相关规定,在基于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提起诉讼的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里,应当全部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并且应当由同一个审判组织来进行审理。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由于深圳中院在2014年8月发布的这个裁判指引及说明,使得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与以往稍微的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尽早联系交通律师为好。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