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多种类型,例如两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多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即所谓的多人共同侵权的交通事故)。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不同,所以起诉对象也就可能不同。
在深圳对于例如多辆机动车相撞导致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多人共同侵权交通事故,一般是请求多名侵权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受害人一方只知道或者明确部分侵权人(举例来说,多辆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损害以后,有的机动车肇事司机逃逸了),受害人能否向深圳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呢?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相关规定,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发生多人共同侵权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如果只能明确部分侵权人的,受害人一方仅就这部分身份明确的侵权人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同时人民法院也不必要必须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的侵权人,案件可继续审理,判决该部分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后续的追偿问题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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