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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引起的多起损害赔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2015-12-28 10:26:17
     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往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损害赔偿纠纷,以保障后续的执行问题。

     交通事故当事人,大多情况下不是一对一,而是一对多,多对多。也就是说,同一起交通事故往往有多名致害人或者受害人。这样就难免会因为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多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交通事故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于一对多,多对多的交通事故,很多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到底由哪家法院来负责审理该类交通事故呢?

     在深圳,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27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即同一起交通事故引起多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并且多个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根据《指引》第21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有多个致害人,多个受害人,从而引起多个损害赔偿诉讼的,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即由最先受到立案申请,确认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多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即由同一合议庭、书记员等人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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