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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直接起诉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 2015-12-03 10:27:00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只能起诉负有赔偿义务的肇事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将其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包括保险金在内的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但当负有赔偿义务的肇事机动车一方当事人怠于行使对保险公司保险金请求权,并且符合其他条件时,赔偿权利人可以代负有赔偿义务的肇事机动车一方当事人之位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将保险金赔偿给自己,也即交通事故保险代位诉讼。那么,赔偿权利人提起交通事故保险代位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肇事机动车一方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有合法的债权;

     第二,负有赔偿义务的肇事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对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数额已经法院确认,且已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如果赔偿数额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则依据《交强险条例》之规定,交强险公司可将保险金直接给付赔偿权利人,无需代位诉讼;

     第三,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应向赔偿权利人赔偿的保险金,致使赔偿权利人无法得到来自保险公司应有的赔偿。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怠于行驶对保险公司的债权损害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符合上述条件以后,赔偿权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必一直消极等待负有赔偿义务的肇事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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