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责任限额是个限定数额,对于造成多人损害的交通事故,多名受害人该如何分享这笔赔偿款呢,是每个受害人独享一份,还是多个受害人按照损害程度共享这份交强险赔偿款?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3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使多名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损害的,多名受害人共同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受害人的损失程度按比例分配交强险赔偿款。如果多名受害人分别起诉(后起诉的当事人需在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为后起诉的当事人预留交强险赔偿额。
简单地说也就是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害的,多名受害人是就一份交强险赔偿金按照损失比例共同分享的,无论分多少次起诉,只要后起诉的当事人是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诉。
通过对《指引》第三条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交强险是各受害人根据自己的损害程度,按比例分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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