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越来越多地应用于生活中,国家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交强险这一种强制责任车险,机动车必须参保。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交强险对事故损害的赔偿内容之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能够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主要看交强险限额是否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机动车同时参加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一方对侵权行为作出者和保险公司一同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确定赔偿责任的规则如下:
一、对于事故的损害,首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二、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已经对损害进行了赔偿,但是该赔偿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其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三、如果当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都不足以赔付损害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作出侵权行为的人来进行赔偿。
根据上面所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其次是商业三者险,最后是侵权人。但是在某些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害巨大,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不能够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最后的赔偿责任就落在侵权人身上。一般而言,如果侵权人作为一个自然人,其不一定能够承担如此大的损失,对于受害任一方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可能难以进行补偿。
上述司法解释条款对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是其近亲属如果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较大的,保险金不能够全部赔付的,可以提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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