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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深圳) 2016-01-28 10:55:47
     谁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也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该向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交强险条例》对谁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的问题规定的比较笼统。因此201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了《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更详细地规定了谁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的问题。根据《指引》第1条、第2条的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者受害人,是指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具体说来:

     1、本车驾驶人员,遭受投保交强险车辆撞击受伤的,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能获得交强险损害赔偿。

     2、本车人员下车以后,遭受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撞击伤亡的,该受伤人员属于交强险中所说的第三者,可以获得交强险损害赔偿。

     3、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本车人员被甩出车外,之后又被本车人员碾压导致伤亡的,该受伤人员不属于交强险所说的第三者,不能获得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

      《指引》细化了特殊交通事故情形下哪些人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哪些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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