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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赔偿顺序如何确定?(深圳) 2015-10-29 10:51:34
      交强险也即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法律规定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要投保的车辆保险,未经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除了投保交强险,还可投保商业险,进一步分担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风险。

     当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该车辆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险的,那么该两个险种该如何确定赔偿顺序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第16条可知,此种情形下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果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仍有不足的,那么就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事实上,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一赔偿义务人是法律规定的意思,也是设立交强险的意义所在。在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9条作出了与《解释》第16条相类似的规定,交强险第一顺序,其次为商业险,最后为侵权责任人。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对整个赔偿过程及赔偿数额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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