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基于生效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交强险合同未生效,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1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已经缴纳保险费并经保险公司确认以后,但在交强险合同中有“次日凌晨生效”条款。事故是在此交强险合同未生效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保险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未根据《合同法》第39条、《保险法》第17条、19条的规定,对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等义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简单地说,如果交强险保险合同中有“次日凌晨生效”条款,投保人已经缴纳保费并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该保险合同未生效,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然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该免责条款无效)。
通过本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或者说交强险投保人,在投保交强险的时候应该特别注意免除、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保险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权利人可主张该条款无效,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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