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强险责任限额包括机动车有责和无责责任限额。具体包括有责(无责)死亡伤残限额、医疗限额、财产损失限额。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8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计算依据如下:
1、医疗费赔偿限额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具体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计算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计算。具体包括维修费、车载货物损失费、重置费、停运费、代步费等。
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中包含因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除医疗费、财产损失之外的赔偿项目)。
以上是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案件在深圳法院审理时,交强险限额包含的具体赔偿项目,以及计算的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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