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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有责任并不必然获得交强险的全额赔偿 2016-02-25 10:27:08
     交强险是机动车必须参加的保险,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不小于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但是并不是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能获得交强险的全额赔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不会获得交强险的全额赔偿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垫付抢救费,其还有权利向致害人进行追偿。主要情形有:
   
     1、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驾驶人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导致事故的发生的;

     2、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险机动车(即肇事机动车)被他人盗抢,事故是在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3、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驾驶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的;

     4、交通事故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

     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肇事机动车方有上述情形中的一种,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前面所述的内容,在机动车方有前面所列举的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先对抢救费用进行垫付,该抢救费用还有权追偿。但是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只对其中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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