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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保险人的连带责任(深圳) 2015-11-30 10:26:0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多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10、11、12条的有关规定,如果属于共同侵权的,则多辆机动车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涉案车辆为两辆或者两辆以上,如果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侵权或者其他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且多辆机动车中部分或者全部都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交强险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也随之承担连带责任。

     简言之,在深圳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如果给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保险人(也就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之间对受害人也承担连带责任。

     多辆机动车的保险公司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任一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全部或者部分赔偿权利(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都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这样做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更便捷、更快捷的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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