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参加的保险。发生交强险保险事故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有限进行赔偿。但是,交强险并不是对每一个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都进行赔偿,其赔偿的对象有一定的规定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所赔偿的对象是因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人,并不包括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据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的人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的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的,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人员不是车上的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并且其所遭受的损失不是因其故意行为造成的,才能作为交强险赔偿的对象,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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