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现在我国的交通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是交通事故仍然难以避免。机动车车主为了保障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的赔偿责任,通常不但投保交强险还要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如果机动车车主同时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9条的规定,机动车车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交通事故肇事者(侵权者)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按照如下规定确定赔偿顺序:
1、对于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金额不足以赔偿交通事故损害的,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结合赔偿义务人应该承担的责任系数,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3、如果两项保险的赔偿金仍然不能清偿受害人损失的,最后由赔偿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情形针对深圳市车主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时赔偿责任的承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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