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工 伤 认 定 书
深人社认字(南)【2013】第440060xxxx号
单位名称: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XXX 单位电话:2607XXXX
单位员工张晨天,男、出生日期:1978-07-05,职业:司机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该员工于2012年9月10日在工厂工作因日常原因受伤,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右前臂玻璃割伤:1桡侧、尺侧屈腕肌腱割伤2食中环小指屈深浅肌腱割伤3掌长肌腱断伤4正中、尺神经断伤5尺动脉断伤,受伤部位为右前臂。
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0日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查实,员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
认定该员工属工伤。
用人单位、员工或其近亲属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是广东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认定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员工或亲属及社保部门各执一份。
签收人:XXX
签收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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