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道路交通相关规定。比如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则按照广东省人大等机构制定的法规、规章执行。
根据上述原则,在广东省发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可结合广东省有关规定审判。
对于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几种常见判决,根据《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1条的规定,有如下几种:
一、对于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
1、判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
对于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害,该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由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是在执行单位交办的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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