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事故认定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 内容
广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常见的几种判决 2016-03-08 10:28:30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道路交通相关规定。比如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则按照广东省人大等机构制定的法规、规章执行。

      根据上述原则,在广东省发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可结合广东省有关规定审判。

     对于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几种常见判决,根据《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1条的规定,有如下几种:

     一、对于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

     1、判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

     3、判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

     对于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害,该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由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是在执行单位交办的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损害赔偿 广东 交通事故

上一篇: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广东)
下一篇:受害人如何看交通事故认定对方全责?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