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直接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行,并且机动车一方也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止措施的,可以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道交法》的规定可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并未规定具体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9条对该问题予以明确。根据《通知》19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按照如下原则划分:
1、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其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按照上述原则划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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