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损害的赔偿权利、义务人诉诸法院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等民事责任。
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例如交通事故认定书)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的过错的,该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呢?
根据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0条的规定,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过错的,人民法院会按照下列规定来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由各方同等承担;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这也体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就交通事故损害承担同等的民事赔偿责任。
简言之,广东发生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过错的,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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