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按照如下规定划分:
首先,先由保险公司赔偿
根据《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先由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根据《道交法》第76条第三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且非机动车、行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出行,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非机动车、行人分担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道交法》第76条第三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适当分担赔偿责任,以广东省为例,分担比例按照如下标准进行: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分担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分担不超过4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分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分担不超过90%的赔偿责任。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在广东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就按照上述规定划分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找上述主体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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