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抢的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在广东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交强险条例》第21、22条以及广东省高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的规定,事故受害人可以找以下主体索赔:
第一,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如果肇事的机动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盗抢的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垫付的抢救费用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即交强险保险公司对被盗抢的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支出的抢救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向肇事者(机动车抢劫人、盗窃人)索赔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被盗抢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盗抢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被盗抢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肇事人(机动车抢劫人、盗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当事人除了可以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肇事者索赔。
注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并不对被盗抢机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被盗的证明。受害人不能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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