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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广东) 2016-02-05 10:23:04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不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等原因而迟延救治。

     同时,根据《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3条的规定,如果在广东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未及时抢救受害人,导致受害人遭遇“二次”人身伤害,使伤情更加严重的,当事人可将医疗机构与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查,如果医疗机构迟延救治与受害人伤情加重或者交通事故其他损害有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医疗机构过错大小确定其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如果当事人或者法院难以确定医疗机构迟延抢救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原因力大小的,可依法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综上,如果受害人因医疗机构迟延抢救使交通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当事人可以将医疗机构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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