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法律关系中,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因此,法律对其权益作出了特别的保护,包括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划分。下面一起去看看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责任划分:
一、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可以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责任划分如下: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非机动车一方能证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行为。同时,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一般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在事故当中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依序承担不超过80%、60%、40%、20%的赔偿责任。
3. 根据公平原则,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行为的,由双方分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4. 根据过错原则,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