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
不论是机动车与机动车、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都由交管部门根据查明的事故事实、分析各方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加以明确,具体为:
1、全部责任的负担
经查实,若事故为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双方都有事故责任
经查实,若事故为因双方或者双方以上的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发生的,则根据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交通意外情形
经查实,若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那么事故就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可认定各方均无责任。
在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可认定他方无责任。
此外,根据规定,地方相应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如在广东省,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就存在如下特殊情形:
1、出现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为: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认定
存在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情形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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