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送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的,其所有权实际上已发生转移。但是,难免会存在买受人或受赠人因节省费用、以物抵债等各种原因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导致实践中大量存在机动车名义上的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根据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分为以下两种责任承担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的,但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因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不足的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而言,只要机动车已经交付,机动车所有人对该机动车不再享有运营利益或者支配权利,买受人或受赠人即享有机动车的所有权,被视为新的机动车所有人,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另外,法律也规定了分期付款购车、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赠送等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属于拼装类型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应该知道,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无法取得合法的车辆合格证、行驶证以及相关年检手续的。转让人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需要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需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转让人”,不仅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还包括了实际支配人、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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