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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划分 2015-09-14 15:36:49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例如行人张某依交规沿马路右侧行走,由于李某疲劳驾驶等原因将张某撞伤。这是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无过错,机动车方有过错,机动车方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当然,同引上述案例,如果李某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意外情况将张某撞伤,此时机动车方亦无过错,双方应当依照公平责任按照获利大小、各自经济实力等因素确定双方应当分担的赔偿数额。

      2、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有过错,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时根据过错相抵原则确定双方赔偿责任大小。

      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其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费。须注意,在机动车方无过错时,无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没有过错,机动车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最多不超过赔偿额的10%。例如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正常驾驶,因行人张某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虽然李某驾驶机动车无过错,但其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数额不超过1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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