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法定所有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要投保的保险险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涉事机动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保险理赔义务。
同样是76条之规定,当出现事故损害数额大于交强险理赔数额,也即交强险理赔不足时,剩余的损失分别按照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交通事故两种不同类型不同分担。对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照事故过错责任大小的比例分担,而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则是当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时,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比例,对于具体如何减轻可由地方规定或是法官酌情认定。
在上海市,根据地方规定《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第6条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当机动车交强险理赔不足额时,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赔偿比例分担可为:
一、
※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责任类型:全部责任
※机动车方分担赔偿比例:承担100%;
二、
※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责任类型:主要责任
※机动车方分担赔偿比例:承担80%,减轻20%。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
※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责任类型:同等责任
※机动车方分担赔偿比例:承担60%,减轻40%;
四、
※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责任类型:次要责任
※机动车方分担赔偿比例:承担40%,减轻60。
需要注意的是,责任分担比例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通过证据等积极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比例。更多交通事故赔偿咨询:400-626-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