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73条可知,制作并出具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承担的法定义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就在与其对事故的处理至关重要,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关系到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关系到肇事者是否承担有刑事责任等。
在出现交管部门不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时候,可以分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交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一种就是事故认定书仍然在法定的制作期限内。这里针对第二种情况做一个阐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正常情况下
正常情况下,对于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单并不复杂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在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的案件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交管部门可以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再行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需要检验、鉴定的案件
对于一些需要对案件相应内容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里,交管部门可以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再行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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