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得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并非是对赔偿责任的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赔偿责任则是包括侵害人在内的法定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两者虽均涉及了责任承担的问题,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并不是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等同。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无责,并不等于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上述提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经过查证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慎决定是否采信该事故责任认定。
换言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推翻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即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需注意的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也需承担不低于10%的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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