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对于经营性运输车辆,为了方便经营,往往会选择一些公司挂靠,从而以挂靠公司之名从事一定的商业活动。诸如一些货运车辆会挂靠在物流企业中,进而从事货运服务等。
问题:挂靠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与挂靠单位无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对上述问题就行了说明,根据该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是说,挂靠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对于第三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提出的应当由挂靠车辆方承担赔偿的要求,挂靠单位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上,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无疑是扩大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从而更加有利于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利益,因为赔偿义务人的扩大,无形中扩大了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赔偿能力,尤其是在一些重大伤害的案件中,挂靠公司承担赔偿会大大提高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几率。
或许有的读者会问,如果挂靠公司与挂靠车辆方存在有不承担事故责任的约定呢,是否挂靠公司还承担连带赔偿。答案是:民事主体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既然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的义务,那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不会在法庭上针对受害第三方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也将不予认可。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