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个项目。在事故伤害不大的情况下,误工费可能成为数额赔偿最高的项目。根据规定,误工费由误工收入和误工时间确定,其中,对于误工收入,是没有上限规定的。
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为了证明受害人存在误工收入和误工时间,并获得误工费赔偿,受害人应当出示必要的证据,证明误工收入的数额及误工时间的长短。
《解释》对误工费的确定为:
1、误工时间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此时需要提供的证据就是一辆机构出具的相应医疗或出院休养的证明。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此时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伤残鉴定意见书、以及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持续治疗且休息的证明。
对于单位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证明效力较弱,没有医疗机构或是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力强。
2、误工收入
计算标准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知,单位的工资证明可以成为误工收入的强有力证明,此外,受害人看还可以提供最近3年的收入证明等用以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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