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扣留车辆是交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扣留事故车辆往往是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的原因可以有很多,诸如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没有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人不接受行政处罚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28条进一步明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对于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需要注意如下一些内容:
一、扣留后的处理
1、现场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妥善保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3、逾期后果
交管部门会通知当事人一定期限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如果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交管部门可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将依法进行拍卖等处理。
二、扣留时间
扣留车辆的时间需在法定的期限内,《规定》明确扣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基于对交通事故的调查进行扣留车辆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查清案件事实,在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后,通常交管部门没有再继续扣留车辆的合法事由。此时就应通知当事人取车。
附:
《规定》第44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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