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被《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包括民事纠纷处理的证据、行政管理的证据以及刑事犯罪处罚的证据。作为证据,它是最为重要的证据。
上述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时,会被要求在事故认定书中签名,这其实只是一个确认送达的过程。有的当事人在看到事故认定书加载有对自己不利的认定后,往往会采取拒绝签字的手段,但这对事故认定书本身是否有效成立并生效没有影响。
当事人拒签事故认定书的原因通常只有一个,那就是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不服。事实上,通过对事故认定书拒签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享有申请复核的权利。所谓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3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申请复核有两个结果:
一、维持
如果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且调查程序合法,那么,上级交管部门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二、重新认定
如果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那么,上级交管部门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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