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凡是报警处理的交通事故,根据规定交管部门或是交通警察都应当出具事故认定书并交送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为简易程序下的事故认定书和一般程序下的事故认定书,不同程序下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时间也不同。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对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依据《规定》15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是符合有关简易程序处理条件的财产损失类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简易程序下,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调查核实后,可现场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也即,简易程序的情况下,事故认定书是当场出具的。
非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下,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可分三种情况:
一、正常出具时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肇事者逃逸类案件
肇事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检验、鉴定类案件
为查清案件事实,对相关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则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以上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事故认定书的出具,必要时,当事人可以要求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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