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交管部门制作,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其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而存在。
要想知道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意义,需要从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入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一些内容:
1. 事故客观环境
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事故发生时的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 事故发生经过
也即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
3. 由事故证据得出的事故发生原因
指交管部门收集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对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或事故是否属于意外
指当事人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原因。
5. 办案机关署名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由以上内容可知,事故认定书记载的是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记载了事故的基本事实,尤其是事故责任的认定,将会成为事故处理的关键内容。
事实上,不论是事故的赔偿、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法院追究交通肇事者的犯罪责任,事故认定书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附1: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
正常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为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则可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以便查清案情的,则可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附2: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可获得重新认定)
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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