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车当事人咨询内容
三天前突发的交通事故,当时是我的小车和对方的货车撞倒了一起,车撞的比较严重,人受伤不大,当时的路口没有监控,报警处理后,交管部门就把我们的车辆都给扣下了,并开具了一个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凭证。现在事故认定书还没有出来,我想知道什么时候可以取车?是不是要认定书出来后,还是交管部门所说的对车辆进行鉴定后?
◆◆国晖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们分析答复如下,希望您能满意: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2条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28条,事故报警后,交管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有关的证据;如果认为扣留事故车辆以用于鉴定、检验及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对车辆进行扣押。扣押的车辆会被妥善保管并由扣押人员出具扣押凭证。本案交管部门扣押车辆的程序合法。
至于取车,依据《规定》第29条,扣押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但是对于那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再延长30日。也就是说,您的车辆扣押时间理论上应该不会超过30天,法定的取车期限内,交管部门自然会通知您取车,否则就是交管部门违法。
在车辆被扣押期间,如果最终确定对方对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由此带来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