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根据规定,通过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事故认定书将有被重新认定的可能。重新认定事故的,将很大可能改变原事故认定,取得对某一方较为有利的结果。
重新对事故认定书进行认定,需通过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展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于复核申请,上级交管部门的对待为:
1、受理
接受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作出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的要求为:
(1)查实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查实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复核次数
当事人申请复核只能1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复核也以1次为限。也即,如果当事人上级交管部门作出的复核结论还不服,不能再次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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