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案件的处理中,对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注意:非复议),以解决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问题。
鉴于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复核是行政法规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复核的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获得重新认定的机会。对于当事人的复核,有如下内容:
1、复核的时间:3日
在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时候,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注意:复核的时间非常短,需特别留意。超过15天的,不能再申请复核。
2、复核的证据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这里的证据,是指反驳事故认定书记载内容的相应证据,包括人证、物证。
3、复核的结论
(1)维持
条件: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
(2)重新认定
条件: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
由上级交管部门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的次数
复核以1次为限,即使对复核结论不服,也不能再行申请复核。
若当事人通过复核仍达不到自己追求的效果之后,也大可不必绝望。因为,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各方仍可对其进行质证。此时,当事人可通过重新举证减弱或消除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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