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处理上,时间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时间影响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影响对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时间影响诉讼时效、时间影响各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总之一句话:时间影响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处理。
当受害人一方欲采取和解或是调解的途径解决赔偿事宜时,时间的选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自行和解是指各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时间并采取自由的方式协商赔偿的相关事宜,包括赔偿数额、赔偿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内容。法定的调解是指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的调解。和解的时间当事人之间可自行约定,调解的时间相关规定有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开始调解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死亡案件中,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一般伤害案件中,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伤残伤害案件中,从定残之日起;
(四)财损案件中,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事实上,法定的调解开始时间是有着科学道理的,受害人想要获得赔偿,首先就需要明确有哪些损失,而损失完全确定需要一个过程。死亡案件中,丧葬事宜一旦结束,各项损失就可以计算出来;一般伤害案件中,一旦伤者治疗出院,也即可计算相应损失;而伤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计算需明确伤残等级,这就需伤残鉴定完毕。财产损失的案件,财损鉴定等出具后,方能明确损失大小。
无论是和解还是调解,乃至于起诉,从基本可以确定损害大小之日起开始协商赔偿较为公正、公平,对受害人也通常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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