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交通事故,也即人身伤害较小,有一定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也可称之为轻微交通事故,此类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大多可以通过私下协商解决完成。如果致害人一方有保险的,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致害人往往可以不必承担实际的损害赔偿义务。
轻微性的交通事故依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15条,如果报警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虽然该《规定》明确如果造成人员受伤的,当事人有报警的义务,但相对于损害赔偿,即使不报警,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在赔偿数额上,轻微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内容大致有如下几个:
一、医疗费
轻微受伤也需要一定的医疗手段,为此所花费的必要检查费、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凭着医院、诊所出具的单据,当事人之间可具体进行确定。
二、误工费
当出现短期误工情形时,受害人因不能正常工作产生的误工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通过出示劳务合同等证据确定。
三、交通费
因赴医院诊治等产生的交通费用属于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可以通过出示交通单据主张权利,也可以各方协商酌情确定。
四、财物损失
在轻微型的交通事故中,一般会出现车辆刮花、非机动车损坏、个人物品毁损等,此时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一定的折旧或是按照维修店的维修单证确定损失。
对于一般性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端,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等确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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