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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案件,负事故责任的受害人应如何索赔? 2017-07-18 15:39:25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只要受害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不论事故责任大小,其都应尽可能委托律师协助诉讼索赔。若受害人不知晓法律也不委托律师,将会因不了解相关规定,导致损失巨额赔偿款。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杨某,男,1981年12月4日生, 农村户口。

        被告一:刘某,粤L 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惠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粤L XXXXX号车所有人,同时也是被告一的工作单位。

        被告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系粤L XXXXX号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

        2013年6月11日20时00分,被告一刘某驾驶粤L XXXXX小型轿车由广州往惠州方向行驶,行至G324线859KM+500M 处时,与车方向左往右横过公路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害的交通更上。

        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被送往博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9天。2013年12月16日,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杨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杨某将上述被告诉至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22055.2元(未扣除原告负主要责任需要承担的部分)。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19日,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博溪民三初字第79号判决: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3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60000元,共计赔偿原告杨某63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杨某15276.3元;

        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受害人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了10级伤残,由于其在本案中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以及实践经验,其需要承担事故70%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方在本次事故中仅需承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

        本文引自:http://m.peichang.cn/show82/20298.html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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