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保险理赔,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才会涉及各方当事人对不足部分的比例分担。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一方对事故不承担责任,而机动车肇事者一方经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肇事者一方不予赔偿,处理方法可如下:
一、确定事故的损失是否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
在机动车肇事者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案件中,其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有责的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优先承担(除非肇事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对方不予赔偿的一个原因很可能是想把赔偿交由保险公司处理。
如果事故损失不大,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完全提供理赔义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肇事者也需积极的履行必要协助义务。
二、肇事者对交强险保险理赔不足部分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无论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一旦确定机动车方全责,那么,无责一方不会对事故损害承担赔偿,全责方将对事故承担全部赔偿,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全责方需承担全部赔偿义务。
对方不予赔偿,受害人方可协商,也可直接起诉人民法院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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