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作为解决交通事故的方式之一,具有即时高效、方法灵活、节省成本和便于执行等优点。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调解也有其缺点,比如因交通事故致残引起并发症的问题难以解决等等。由此可见,调解具有一定的风险。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受害人不适宜与肇事方调解处理事故赔偿纠纷呢?
一、受害人因车祸构成伤残的情况下
(1)伤情尚未痊愈时
受害人伤情尚未痊愈时,因无法预知和确定今后在医院治疗的时间和费用,此时贸然选择调解肯定不能实现受害人的利益最大化。
(2)伤情需要后续治疗或者存在并发症可能的
大多数受害人都是选择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时调解,但是由于受害人无法估算后续治疗或者并发症的情况,无法确定日后需要的治疗费用。因此,此时选择调解绝对是不明智的,受害人实际得到的赔偿款极有可能会少于诉讼获得的赔偿额。
(3)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人数较多且生活困难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且受害人确实没有生活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赔偿义务人继续支付5至10年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费用。
但是,如果受害人选择调解解决损害赔偿,则无法通过再次诉讼的方式继续索要上述费用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二、受害人因车祸导致死亡的情况下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受害人因车祸死亡的,其家属除了可以主张一般损害赔偿项目的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死亡损害特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若受害人家属选择了与肇事方调解,且不论其它,就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受害人家属就已经损失了10万元的赔偿款。最后,加上其他项目作出的让步,整体下来受害人家属至少损失了几十万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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