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人因事故受伤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而失去或减少收入,死亡受害人的亲属因办理受害人的丧葬事宜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而减少收入,这些损失都是应当获得赔偿的。
误工费的损失是根据误工时间以及误工收入决定的。也即,误工费损失的证明也是需要从误工时间与误工收入提供相应的证据。
▲误工时间
1.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伤住院的或者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3.若受害人死亡,其死亡受害人近亲属误工时间一般从受害人之日计至尸体火化之日止。
显然上述时间段并不是自己说哪时候就是哪时候的,是需要伤者或其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提供相应的时间证明的。
▲误工收入
1.伤者或者死者近亲属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伤者或者死亡受害人近亲属需提供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工卡或工资条、银行对账单、纳税证明等材料。
2.伤者或者死者近亲属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伤者或者死者近亲属需要提供银行账单以及纳税证明等。
3.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都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状况,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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