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从而确定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具体清楚的包括以下内容: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具体经过;
3.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证据及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
4.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在其中的过错多少、责任大小或者不关当事人的事,仅仅只是由于意外原因;
5.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明确载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出具,但是并不属于行政具体行为,在法律上只是具备一个证据作用。故,若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有异议)的话,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只能提出行政复核。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复核理由以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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